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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云县审计局是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12月成立的。县审计局是县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在北京市审计局和密云县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县的审计工作。

行政领导
李洪友 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朱全多 党组书记、副局长
于淮泉 副局长
杨学义 副局长
王  红 副局长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1500
联系电话:(010)69041012   传真:(010)69041758
E-Mail: miyunshjj@126.com

科室划分
密云县审计局现有11个职能科室:
科室名称        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谢卫东           69041012
人事教育科       齐联合           69065165
财政金融审计科     赵德华           69043481
行政事业审计科     王雪梅           69043481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艾晓明           69061525
经贸审计科       贾淑君           69061019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王立新           69043534
内审科         彭曙光           69062162
社会保障审计科     谷瑞东           69085263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张立生           69044293转1

审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审计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向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或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独立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2、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3、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审计。
  4、根据委托对本县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审计。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县政府指定的其他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审计。
  6、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7、县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    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8、依据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9、县属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接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接受县委组织部委托,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八)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廉政纪律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一)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二)不参加被审计单位组织、安排的公款消费娱乐活动和旅游休假活动。
(三)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及审计处理意见。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
 

举报监督电话:69065165    690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