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织是如何设置的(十二)?
社会审计组织
四、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证券业务十分复杂,而且影响到社会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承担该项业务,只有那些具备有特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担证券业(上市公司、机构和场所)的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根据财政部、证监委《在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比较健全的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所造成的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财政部和证监委确认, 其他相关条件符合者,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全所专职注册会计师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至少在50%以上,同时,还应有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执行B股发行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4.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以往的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认定后并不是永远不变,如果在执业中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可会同证监委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
五、社会审计的管理
世界各国对社会审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自我管理
主要由社会审计协会承担对社会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颁发执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人员进行纪律制裁等。如美国由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和社会审计人员的考试工作;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具体管理本州的民间审计工作。
2.通过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管理
即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社会审计人员、教授等人组成的机构,负责对民间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如泰国, 在1962年颁发的《审计会 计师条例》中规定,成立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商业部次长任主任委员,商业注册厅厅长、中央财会厅厅长、税务厅厅长、审计长公署审计长、朱拉隆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法律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为当然委员,以及由部长任命的委员8人(其中注册审汁会计师的人数不得少于半数)等组成。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权力与任务是接受审计会计师注册登记,并发给执照;责令注册审计会计师停职或吊销其执照;制定注册审计会计师的申请、发给 营业执照;责令注册审计会计师停职或吊销其执照;制定注册审计会计师的申请、发给执照、延期初发执照等有关规定、条件与办法;为大学或其他教育 部门提供有关审计、会计专业学历的咨询。
3.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管理
如日本大藏省直接参与对公认会计师及其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考试合格的公认会计师,报大藏省认定后,方可注册登记;二是成立审计法人须得到大藏省的同意;三是审计法人审计大公司 的报告要报送大藏省。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审计署合发的财办字1995年25号文件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审计法》第30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 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是审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与财政部共同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后,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处理、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最主要的工作是对社会审计质量进行监控。
摘自:中国审计出版社<<审计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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