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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利,防止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一、要模范得执行《北京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
二、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旁细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计机关从事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的特殊照顾。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登记回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严格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办事。
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用公款办理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买卖股票。
五、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六、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八、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九、党的民主生活会要把检查廉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市局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和监督检查,并向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局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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